大西北网7月3日讯 据华商网报道 宝鸡三家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将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转嫁给消费者,宝鸡市工商局立案调查,最终,三家银行因欺诈消费者、违反相关法规被罚没1077460元。
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说,去年9月,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经营活动中,宝鸡三家银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中均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农行)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的制式合同即《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
工商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工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有类似的表述,规定“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中国银行宝鸡分行(以下简称宝鸡中行)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规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3家银行依据这些不公平条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转嫁给消费者。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2013年8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转嫁成本”,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013年12月初,在查处上述3家银行违法收取房屋贷款抵押登记费案件过程中,宝鸡市工商局渭滨分局研判认为,涉案银行明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应由其自身承担,却利用合同将这些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原《消法》(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而银行向消费者转嫁的相关费用属于“违法所得”。
2013年12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依据原《消法》相关处罚规定,对3家银行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宝鸡农行670400元,宝鸡工行323540元,宝鸡中行83520元。3家银行总共被罚没107万余元。
据了解,处罚决定发出不久,3家银行的省行在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其系统内各银行不得再向消费者收取上述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3家银行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却迟迟不履行缴款义务。5月21日,渭滨工商分局向渭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5月30日,渭滨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6月,三家银行陆续将罚款缴入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指定账户。
2013年8月,银监会下发《通知》,但对三家银行违法行为的调查为啥从2011年1月1开始?据介绍,工商部门在调查时,涉事银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持续存在,因此,工商部门就对上述三家银行采取了处罚措施。
涉事银行
有的认罚有的不认
宝鸡农行:认可处罚决定,已退款并更改合同条款 昨日,宝鸡农行相关负责人说,他们认可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也服从相关处罚。“我们已主动退还了收取客户的相关费用。”该负责人说,此外,他们在2013年就已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进行了更改。宝鸡工行:对工商部门处罚决定不认可 昨日,宝鸡工行办公室一负责人说,他们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并不认可。“现在最终结论还没有定下来,要下结论肯定要得到我们的认可。”该负责人说,据他了解,他们交给工商部门的并不是罚款,目前他们正在和工商部门协商。
宝鸡中行:相关负责人不在,不便回应 昨日,华商报记者致电宝鸡中行办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不在,她对此事并不是很清楚,不便回应。
http://news.hsw.cn/system/2014/07/03/0519632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