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青海首部价格争议调节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6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青海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争议纠纷成为最常见的社会矛盾纠纷之一,社会主体和广大群众对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价格认定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该《办法》主要内容涉及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价格争议调解的条件、价格争议调解的范围及价格争议调处的时限。《办法》规定: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条件的具体工作。价格争议调解的条件必须是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及事实依据;价格争议调处的时限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八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情况:一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二是刑事、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三是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四是依法属于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五是购买国家禁止生产、流通、销售的物品或者违禁品的;六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七是价格争议已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八是其他依法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节的情形。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史瑞明表示,该《办法》是全面贯彻中央和青海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是在总结青海省多年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行为,依法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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