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加快农信社改革
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力争至2018年末,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前两年实现“十三五”规划改革任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有关精神,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职能,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更好满足服务中小微企业、农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需求,《指导意见》提出,要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为重点,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丰富金融业态和产品,推广普惠金融,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
《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不变、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要加快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历史包袱,积极拓宽风险处置渠道,为改制后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指导意见》明确了转换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切实优化股权结构、加大不良贷款清收、明晰固定资产产权、提升省农村信用联社综合服务能力、推进其业务发展转型的六个主要任务。同时,针对农信社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明确的扶持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深化金融改革和农牧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强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省农村信用联社则要按照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督导,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改革发展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