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开展资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工作
11月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省民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地开展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了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标准,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脱贫攻坚期间给予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不低于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医疗救助资金充足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据悉,青海省各级民政部门将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助参保任务,确保本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将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政策,做好扶持脱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