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能力建设全面启动
近日,由省委“三基”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用基本能力标准、评价标准、训练大纲(试行)和基本能力测评办法(试行)(简称“两标准一办法一大纲”)正式印发,标志着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能力建设全面启动。
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能力建设更加注重4个方面的特点,其中,窗口单位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如获服务对象不满意评议,基本能力则不合格。
更加注重专业技术方面的通用能力。事业单位通用基本能力标准由8项能力组成。其中公共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专业研究能力、学习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共6项,均与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有直接关联。旨在以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能力标准框架为引导,通过基本能力的培训和测评,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努力培养良好的专业学习、研究、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与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性较强或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岗位,对持有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证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对获得省直(行业)部门、市(州)、县委(政府)授予专业技术方面奖项的,以及取得高级职称或相应级别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专业基本能力测试成绩中适当加分。
同时,与现行培训测评机制有机衔接。各行业各地区在组织推进本系统、本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基本能力建设过程中,充分依托现有的优良培训资源,在进一步提升整合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基本能力培训工作。还需要更加注重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在事业单位人员的测评中,把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检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能力的重要标准,规定凡属于窗口单位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均应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测评实行一票否决制,民主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不合格则基本能力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