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事制度改革释放“宽进”红利加强跟踪监管
2月24日,我省正式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3月23日起实施。标志着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在最大限度释放“宽进”红利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到了新高度,步入了新阶段。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从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和监管办法、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两项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从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着重强调了完善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限制或禁入有关行业和领域等方面的内容。着重阐明了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违规信息等相关市场主体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整归集在企业名下。
2016年底前,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初步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工作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青海省“先照后证”改革后相关审批项目监管职责清单》,厘清了我省44个部门的233项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