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30日,青海省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对业主普遍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建军介绍,该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详实规范了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管线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按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同时,专业经营单位也可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空置的现象在西宁市、海东市大量存在,该《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该《条例》还规定了十四项禁止性行为,比如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住改商”行为,《条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条例》对车库、车位及停车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建设单位将配套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特种车辆和因业主需要短时间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也作了人性化规定,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针对目前很多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岳宏告诉中新网记者,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相关规定为各方市场主体所了解,另一方面,各地管理部门将随着《条例》的实施一步一步地纠正目前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