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时间:2015-03-30 07:30来源:大西北网-新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推动农机作业领域向全程、全面发展提速,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畜牧业、草产业、渔业、养殖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积极推动油菜、马铃薯全程机械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应重视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西宁、海东两市以及海南、海北、海西、黄南四州范围内实施。

  (二)实施规模。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规模。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为7500万元,省级资金为700万元。

  2014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2015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2015年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包括2014年结转资金)中,安排15%统一用于全省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我省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1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各地可根据优势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残膜回收机、牧草收获机、牧草打捆机、割草压扁机、搂草机、牧草补播机、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进行同额度累加。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市)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优先考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最后考虑农业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办法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原则上结算时限为每月结算一次。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省农牧厅、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购机补贴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于工作经费不落实的县,原则上不安排购机补贴资金。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马铃薯、油菜、牧草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市)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核实时要求见人、见机、见票,重点核实机具出厂编号。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

  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财政厅。

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

  1.1.2旋耕机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微耕机

  1.1.5田园管理机

  1.1.6开沟机(器)

  1.1.7深松机

  1.1.8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1.2.5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旋耕播种机

  2.2栽植机械

  2.2.1油菜栽植机

  2.2.2甜菜移栽机

  2.3施肥机械

  2.3.1施肥机(化肥)

  2.3.2撒肥机(厩肥)

  2.3.3追肥机(液肥)

  2.3.4中耕追肥机

  2.3.5配肥机

  2.4地膜机械

  2.4.1地膜覆盖机

  2.4.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玉米收割割台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4.2甜菜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青饲料收获机

  4.5.2牧草收获机

  4.5.3割草机

  4.5.4搂草机

  4.5.5捡拾压捆机

  4.5.6压捆机

  4.5.7饲草裹包机

  4.5.8抓草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2高杆作物割晒机

  4.7蔬菜收获机械

  4.7.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油菜籽烘干机

  5.3.3果蔬烘干机

  5.3.4热风炉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6.1.2磨浆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果蔬清洗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7.3.2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搅拌机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网箱养殖设备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

  10.1.2加温炉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2.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

  热水加温系统)

  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海省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6号)要求,2015年我省在适宜地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80万亩。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行政推动、补助引导、完善机制、农民自愿、确保效果”的方针,为建立农机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应遵循完善机制、市场运作、定额补助、公开公正、严格监督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主要目标

  2015年,在我省15个保护性耕作工程县以及适宜开展深松的地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面积80万亩。

  (二)进度安排

  1、2015年3月,各地组织申报深松作业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方(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质检员、农户、地块、作业时间,并签订作业合同。

  2、 2015年3—5月,适宜春季作业的县,在做好相关准备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春耕生产合理安排深松。作业完成后由县农牧、财政部门审核验收,兑现补助资金。

  3、 2015年10—11月,开展秋季深松作业的县,作业完成后由县农牧、财政部门审核验收,兑现补助资金。

  4、2015年11月15日前,各项目县将深松工作总结上报省农牧厅,同时抄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技术路线

  (一)作业时间

  1、春季深松作业:春播前进行作业。

  2、秋季深松作业:夏秋收后进行深松作业。

  (二)作业模式

  1、单一深松整地模式。拖拉机带动单一功能间隔式或全方位深松机具进行深松作业。一般多用于夏秋季收获后运用。

  2、联合整地深松模式。拖拉机带动深松联合作业机具进行作业,多用于春季播前整地作业。

  3、深松浅翻(灭茬)作业模式。拖拉机带动深松浅翻机进行作业,具有深松与灭草等优点,可替代传统深翻作业,多用于半农半牧区春季整地作业。

  (三)作业质量标准及深松作业机具要求

  1、作业质量标准:按照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910—2010《机械化深松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要求能够有效打破犁底层,作业深度(必须打破犁底层5—10厘米)不小于25厘米,作业后要做到深浅一致,上实下松,田面平整,没有漏松。

  2、深松作业机具要求:单一功能深松机和深松联合作业机的深松铲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JB/T9788—1999规定。

  四、项目区选择和项目县确定原则

  (一)项目区

  1、适宜深松的土壤,土层厚度小于40厘米或沙土地禁用。

  2、2~3年内未深松(含从未深松)的农田,或土壤容重≥1.3g/cm3;

  (二)项目县选定优先条件

  1、农业部下达的15个保护性耕作工程县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县。

  2、近年来农机深松工作成效显著的县。

  3、农机部门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要求迫切的县。

  4、当地政府支持、工作经费有保障的县。

  五、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承担农机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深松质量检验员(以下简称质检员)。

  (二)补助标准。农业区每亩补助21元,半农半牧区每亩补助18元,其中安排1元/亩的资金作为工作经费和质检员劳务补助,并予以公示。不足部分由各县财政自行解决。

  (三)补助方式。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经质检员实地检测、履行签字公示手续,项目县农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下达。省农牧厅对各县所申报的深松面积进行审核后,下达作业任务。

  (二)落实任务。项目县根据省上下达深松作业规模,向省、市(州)农牧部门上报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方、质检人员。

  (三)签订作业合同。项目村村委会代表农户与作业方签订作业合同(村委会、农户、作业方各1份),明确作业地块及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作业合同要在项目县农牧局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四)深松作业。作业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作业方按照作业合同要求提供深松作业服务。

  (五)村级作业核实。深松作业完成后,质检员联合农户逐户逐地块检验深松作业质量,确认质量合格、面积准确,填写《农机深松作业单》(附表2),作业机手、质检员和农户三方签字。村委会汇总后,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以村为单位填报《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项目县农牧、财政部门。

 

  (六)项目审核验收和抽查。由县农牧、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组,负责对上报的作业面积逐村进行检查。要做到项目区村村必到、承担深松作业的机手人人必查。检查结束后,将验收核实确认的结果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府或部门网站等方式在全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县农牧部门出具《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付结算单》(附表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事宜。省、市、州农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进行抽查,面积不少于20%。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县及时整改。
http://www.qh.xinhuanet.com/2015-03/30/c_1114799628_3.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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