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2月4日讯 2014年11月至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先后接报受理了兰州银座(第一分公司和建兰路分公司)、聚富、裕恒、甘肃诚恒、中邦、汇丰等7家公司在本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发后,七里河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抽调经侦、刑侦、治安、派出所等单位精干警力全力开展侦破。截止目前,各办案单位已调查询问受害人770多人,涉案金额达13849万元之多,已抓获田某、马某、尹某、鲁某、焦某、韩某、李某、司某等犯罪嫌疑人16名,已上网追逃14名。
2014年11月13日下午,七里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首次接到群众报警,称有大量人员聚集在位于火星街美林郡的“兰州银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兰路分公司”。接报后,七里河经侦大队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上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上报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指定由两位副局长负责,抽调经侦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派出所相关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案侦查,全力侦破此案。经专案组工作人员连续奋战,查明:兰州银座投资有限公司火星街第一分公司、建兰路分公司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目前,案件侦查工作仍在继续中。
银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七里河辖区在短短2个月时间相继发生了聚富公司、甘肃诚恒投资公司、甘肃中邦投资公司、甘肃汇丰通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州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类案件。七里河公安分局专案组民警分头行动,全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专案组民警在积极查办案件过程中,想方设法追查资金去向,尽最大可能为群众挽回损失,目前已查扣涉案部分现金和各种饰品40箱975件(待鉴定),查扣机动车3辆,目前,查资金去向、追逃等各项侦查工作仍在继续中。
从办案单位侦查情况看,该7起案件作案手法大同小异。犯罪嫌疑人注册投资咨询、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迷惑、向公众宣传或经熟人中介,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存款,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警方提示:从案件侦办中可以看出,一方面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表现出欺骗性强的特点;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投资群众的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只见其利、不见其害”。受害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受骗后盲目跟风,不能理性对待,很容易受到群体情绪感染而从事过激行为,从而很有可能因此而导致自身违法。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任何公民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