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引导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幼儿园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将遵循“坚持公益、规范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现阶段重点支持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培养和稳定教师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
根据《办法》,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宁夏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自治区将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幼儿)人数、地区教育发展差异等因素并综合考虑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予以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校园维修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等。
宁夏将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列支人员经费等,要求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与自治区财政其他分配因素存在交叉的项目重复安排。各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将督促辖区内民办学校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 周一青 和牧川)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