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0.25元
记者1月17日从银川市物价局了解到,银川市于本月起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70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00元调整到1.40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50元调整到0.9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和低收入家庭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银川市在认真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对该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综保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他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银川市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收费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在收费大厅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由市财政委托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应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